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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瑶海区教育体育局2022年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4-10 09:57  信息来源: 瑶海区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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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瑶海区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2022年动态调整本)
    序号 权力 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设立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省教育厅不再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设置标准不变。省教育厅(含原省教委)已审批过的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一律由所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其审批权限是否下放,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3.《关于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类别名称的通知》(皖教职成〔2016〕2号)一、除技工学校外,我省其他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教中心、成人中专、职工中专、职业高中不再作为学校名称。
    4.《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教职成〔2016〕5号)三、(一)扩大市级政府统筹管理的权限。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及校名规范审批,由市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设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未履行法定的公示和告知义务的;
    4.擅自增设行政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5.在民办教育机构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4第6项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委托本科高校认定。
    4.《安徽下放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通知》(皖教秘人〔2013〕20号)全省民办高职院校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一律委托合肥师范学院负责认定;独立学院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委托依托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认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申请表、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普通话等级证书、体检表等)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颁发《教师资格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未履行法定的公示和告知义务的;
    4.擅自增设教师资格认定程序或认定条件的;
    5.在认定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
    6.在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校车联﹝2012﹞1号)三、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第九部分:……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未履行法定的公示和告知义务的;
    4.擅自增设行政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5.在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省级:举办全省性、跨市的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市级:跨县区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县级: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第五条第一款: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未履行法定的公示和告知义务的;
    4.擅自增设行政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5.在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构成犯罪的,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构成犯罪的,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非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构成犯罪的,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构成犯罪的,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对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对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处罚
    对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处罚
    对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处罚
    对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对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四条: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处罚
    对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对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对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对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处罚
    对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对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对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二)擅自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或者擅自分立、合并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四)挪用、克扣办学经费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或者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处罚
    对挪用、克扣办学经费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条件仍经营该项目的处罚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体育健身场所承担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或者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健身指导、救助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
    第四十九条:体育健身场所未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聘用相应职业资格从业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向公众开放的未达标体育设施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处罚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应当达到国家有关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使用的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并明示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提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责令停止开放。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处罚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处罚
    对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
    28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等);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送达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批准授予条件和程序的;
    4.在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批准授予过程中侵犯申请人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5.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批准授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29 行政确认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3.《安徽省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细则》第七条:省体育局审批一级运动员。省体育局授予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包括材料审核、公示、批准、公布、存档等)。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批准授予等级称号的决定(不予批准授予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送达文书并将授予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上公布。
    5.事后监督责任: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及时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3.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批准授予工作的;
    4.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5.在批准授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批准授予工作中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7.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中擅自收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30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章程文本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咨询相关专家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印发送达相关文书;将修改后的章程向社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检查督促民办学校严格执行章程。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侵犯申请人办学自主权的;
    5.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其他权力 高校设置函授站(点)备案初审 1.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教成[1993]12号)第十一条:建立函授站必须到函授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的通知》(教高〔2007〕3号):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的宏观指导工作,负责省内所有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的备案、公示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审核在本区域内设立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上报省教育厅备案或不予上报备案的决定(不予上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实施年审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转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转报的;
    3.未履行法定的公示和告知义务的;
    4.擅自增设行政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其他权力 安徽省特级教师评选初审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或者其他荣誉称号,享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待遇。                                                                                         2.原国家教委、原人事部、财政部《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第六条: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会同相关部门提请市政府作出是否推荐上报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考核。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申报条件而受理、推荐的;
    3.遴选专家或组织评审不规范的;
    4.未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擅自报请推荐的;
    5.在评审推荐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其他权力 省级中职教育重点专业点、重点实训基地项目评选初审 《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皖发〔2011〕5号)“(十三)实施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提升计划。制定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标准,建成一批国家示范专业、省级重点专业和地方特色专业。建设一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推荐上报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申报条件而受理、推荐的;
    3.遴选专家或组织评审不规范的;
    4.未经集体研究,个人违规作出推荐决定的;
    5.在评审推荐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其他权力 中职学校专业设置审查 1.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省教育厅《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皖教职成〔2012〕14号)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须经市级、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由市级、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上报备案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指导与监控。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转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转报的;
    3.擅自增设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遴选专家或组织评审不规范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其他权力 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级示范中职学校、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初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皖政([2001]85号))第22条“继续开展示范性普通高中、省级一类幼儿园创建工作。到20O5年,全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力争达到100所,在80所以上的普通高中、完中创办特色高中或特色班”;                                                                                                                          2.《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继续开展省示范高中建设,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                                                                                                         3.《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皖发〔2011〕5号):“(十三)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建设工程,重点建设一批骨干示范中职学校、优质特色学校和县(市、区)合格职教中心”。                                                                                                                                                                             4.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2004﹞4号)第十七条:建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与管理的评估制度。评估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示范评估学校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上报省教育厅评估认定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对违规学校报请省教育厅取消其示范学校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没有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的;
    3.评估组织不符合程序要求、人员组成不合理,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违反评审纪律,干扰专家评审的;
    4.未经集体研究,个人违规作出推荐上报决定的;
    5.在评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贻误工作或导致侵害相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           
    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其他权力 公、民办高职高专院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2.《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3第6项:公、民办高职高专院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的核准。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教育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核准文书,并向社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核准的;
    3.未履行法定的公示和告知义务的;
    4.擅自增设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在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其他权力 受理教师申诉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阶段责任: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相关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受理的;
    3.未履行法定的调查核实程序的;
    4.在申诉办理中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在申诉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贻误工作或导致侵害相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           
    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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