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区教育体育局2022年权责清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是否属依申请事项 |
1 | 行政许可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3.《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组评估考察、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审议。 3.决定责任:对批准变更的印发行政许可证件,对不批准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2 | 行政许可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8.《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9.《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是 | |
3 | 行政许可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是 | |
4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十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该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征求意见,在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报批责任: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5.监管责任: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及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在法定条件内核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核准事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是 | |
5 | 行政许可 |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师资格条例》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提出评议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人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是 | |
6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 |
1、受理 学校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或口头告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或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应补齐材料。(方式:当面。地点:学校) 2、审核 学校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对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上报县区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核办。(方式: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3、决定 区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核办。(方式: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4、办结 区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办结电子学籍变动。(方式: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5、归档 服务完毕后,学校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核办结果整理归档,并将核办结果告知家长。(地点:学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是 | |
7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还应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3、决定阶段责任: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监督检查,确保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内容及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的; 4、擅自增设、变更办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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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四批取消、合并、下放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皖政办〔2002〕23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送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体育场所的附属设备,但是影响公共体育场所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依照法定程序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问题,予以纠正,证据不足,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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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1.《全民健身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4.《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5.《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组评估考察、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审议。 3.决定责任:对批准变更的印发行政许可证件,对不批准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1 | 其他权力 | 受理教师申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3、《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 2.审查阶段责任: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理和处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理、免于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4.送达阶段责任: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和所在单位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人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是 | |
2 | 其他权力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第十三条: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由政府予以补贴。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办学行为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预审意见;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印发送达文书,予以命名挂牌;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幼儿园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3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4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组评估考察、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审议。 3.决定责任:对批准变更的印发行政许可证件,对不批准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5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法人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民办学校法人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6 | 其他权力 | 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7 | 行政确认 |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3.《安徽省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细则》第七条:省体育局审批一级运动员。省体育局授予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调查研究,组织评委会评审并作出书面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由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体育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确认的三级运动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给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触犯刑法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荣誉奖章。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1年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将申请批准授予权限范围外等级称号人员的材料逐级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2.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 社会体育指导员违反第四条、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的规定,给社会体育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有关的体育组织或体育行政部门对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触犯刑法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其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应报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证章、荣誉奖章。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各种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情况。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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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各种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情况。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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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各种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情况。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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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对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各种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情况。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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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 | |||||||
对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 | |||||||
对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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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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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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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处罚 | |||||||
对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 | |||||||
5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各种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情况。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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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 |||||||
对民办学校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各种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情况。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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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5、《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6、《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 2.审查阶段责任: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理和处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理、免于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4.送达阶段责任: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和所在单位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人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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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各种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情况。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 | 行政处罚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1)立案责任:发现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 |||||||
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 |||||||
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 |||||||
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 |||||||
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 |||||||
对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实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年检应当征求家长和社会公众意见,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调查责任:发现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行为,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有关规定,按执法程序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 (2)审查告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事实进行定性,并对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意见,并送达事先告知书。 (3)决定送达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4)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 1.《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 2.《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幼儿园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 | 行政处罚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处罚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一)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等相关规定的; (二)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的; (三)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的; (四)违规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的; (五)违规聘用幼儿园工作人员的。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的处罚 |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的处罚 |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的处罚 |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聘用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对未组织和督促儿童、少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7修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和督促儿童、少年及时入学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构成犯罪的,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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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 | |||||||
对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处罚 | |||||||
对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 |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对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的处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7修正)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的; (二)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 (三)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依据的; (四)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七)随意调整课程、停课或者增加、减少课时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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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处罚 | |||||||
对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依据的处罚 | |||||||
对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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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或者考核教师,或者按升学率高低对教师进行排名和奖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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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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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调整课程、停课或 |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10.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5、《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6、《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 2.审查阶段责任: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理和处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理、免于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4.送达阶段责任: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和所在单位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人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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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教职工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5、《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6、《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 2.审查阶段责任: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理和处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理、免于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4.送达阶段责任: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和所在单位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人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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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0 | 行政处罚 | 对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条件仍经营该项目的处罚 |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发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依照法定程序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问题,予以纠正,证据不足,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1 | 行政处罚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体育健身场所承担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或者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健身指导、救助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 第四十九条: 体育健身场所未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聘用相应职业资格从业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的经营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诉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行政处罚听证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有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强化对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检查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3 | 行政处罚 | 对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各种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情况。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向公众开放的未达标体育设施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处罚 |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应当达到国家有关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使用的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并明示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提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责令停止开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各种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情况。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应当达到国家有关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使用的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并明示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提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责令停止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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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 第十条:除第七、八条规定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地方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地方体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体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
1.调查及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2.根据调查或检查结果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3.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作出处罚决定,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6.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体育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育协会在开展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变相审批、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同级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 |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 | |||||||
对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 | |||||||
注:1.“实施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2.“责任事项”应写明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环节的具体责任;“追责情形”应写明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