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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瑶海区教体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 2024-01-02 17:03  信息来源: 瑶海区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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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事实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责任科室
    1 行政许可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3.《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
    意见》(国发〔2010〕41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机构登记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机构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终止或者注销的决定。或不予批准、明确告知理由,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终止或注销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管办
    2 行政许可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8.《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9.《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
    005号)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管办
    3 行政许可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责任:对延缓入学或休学申请做出是否准予的决定,登记备案。
    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拟设学校报请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管办
    4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科
    5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依法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相关要求审核申报教师资格证的。
    3.审核决定弄虚作假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组人科
    6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第11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教育科
    7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包括:1、健身气功•易筋经(普及功法);2、健身气功•五禽戏(普及功法);3、健身气功•六字诀(普及功法);4、健身气功•八段锦(普及功法);5、健身气功•太极养生杖(普及功法);6、健身气功•导引养生功十二法(普及功法);7、健身气功•十二段锦(普及功法);8、健身气功•马王堆导引术(普及功法);9、健身气功•大舞(普及功法)10、健身气功•易筋经(竞赛功法);11、健身气功•五禽戏(竞赛功法);12、健身气功•六字诀(竞赛功法);13、健身气功•八段锦(竞赛功法)。  (一)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三)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四)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如有违反,按照《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体育科
    8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2、申请举办的非体育活动为公益性活动或大型文化活动,且活动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3、临时占用,且占用时间不超过10天;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体育科
    9 行政许可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全民健身条例》、《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执行 体育科
    10 行政许可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 在本区内,举办潜水赛事活动、航空运动相关赛事活动、登山相关赛事活动、攀岩相关赛事活动、滑雪登山赛事活动、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等《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范围内赛事活动的许可审批。
    (注:由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承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属于本范围,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条件和要求从严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体育法》以及《办法》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如果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许可,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既涉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的权利与责任,更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应依法依规实施许可,避免因许可行为不当而产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后果。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 体育科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审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调查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教育科
    12 行政处罚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悄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教育科
    13 行政处罚 对个人违法取得入学资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违法取得入学资格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教育科
    14 行政处罚 对考生作弊或妨碍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七十九条;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改)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9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1.处理责任:工作人员发现考生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违规记录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2.调查责任:教育考试机构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3.告知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前,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决定责任: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向上一级教育机构提请复核的权利和时限(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以及不服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途径。
    5.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教育科
    15 行政处罚 对非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1.不具有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资格而发放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教育者和其他人员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3.伪造、编造、买卖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在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教育科
    16 行政处罚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一、行政处理    、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  教育科
    17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以及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教育科
    1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管办
    19 行政处罚 对个人在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吸烟、饮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科
    20 行政处罚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及时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10、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组人科
    21 行政处罚 对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处罚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第五十七条: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同时,可以给予学校1至3年不得参与相应评奖评优,不得获评各类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的处理。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及时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10、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组人科
    22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管办
    23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管办
    24 行政处罚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管办
    25 行政处罚 对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管办
    26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 1.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2.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学前办
    27 行政处罚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 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4.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是备的;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6.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有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学前办
    28 行政处罚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1.调查认定环节责任:发现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品行不良、不负责任、侮辱学生等行为影响恶劣的,安排人员调查,收集保存证据。2.审查处理环节责任:对违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适用法规和规章,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学校提出处理意见。3.决定告知环节责任:教育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4.送达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教师。5.执行环节责任:实施停考,并通报有关学校或部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组人科
    2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安全科
    30 行政处罚 对非宗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宗教有关活动等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七十条规定:在宗教院校以外 第七十条规定: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 宣教室
    31 行政处罚 对学校未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五十九条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安全科
    32 行政处罚 对教职工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处罚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十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依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中小学教师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依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中小学教师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安全科
    33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 实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年检应当征求家长和社会公众意见,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前办
    34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前办
    35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处罚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1.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等相关规定的;2.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的;3.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的;4.违规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的;5.违规聘用幼儿园工作人员的。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学前办
    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一)未组织和督促儿童、少年及时入学的;(二)未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的;(三)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四)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计财科
    3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一)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的;
    (二)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
    (三)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依据的;
    (四)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
    (五)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或者考核教师,或者按升学率高低对教师进行排名和奖惩的;
    (六)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的;
    (七)随意调整课程、停课或者增加、减少课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计财科
    3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法》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根据《体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育科
    3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全民健身条例》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体育科
    40 行政处罚 对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条件仍经营该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全民健身条例》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体育科
    41 行政处罚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全民健身条例》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体育科
    4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本)第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案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理。 体育科
    43 行政处罚 对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责令限期改正。 体育科
    44 行政处罚 对向公众开放的未达标体育设施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处罚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应当达到国家有关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使用的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并明示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提示。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责令停止开放。 体育科
    45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2月22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如有违反,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体育科
    46 行政确认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按照《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一)公示: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批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审批单位将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jsdj.sport.gov.cn)上公布;
    (四)存档: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存档备案。
    依照《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以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间,由授权单位指定其他单位代为行使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授权单位可以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第三十五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体育科
    47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根据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提交材料(提交材料齐全 如有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体育科
    48 其他权力 受理教师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年)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调查环节责任:对申诉内容调查核实。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诉不予受理的;
    2.受理申诉过程中,不进行调查核实,使学生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调查核实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影响学生的合法权益的;
    5.在申诉调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组人科
    49 其他权力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生责任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处理不当或者出现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及弄虚作假 根据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管理水平、收费等因素,普惠性民办园分为A.B.C三类 合教【2020】149号关于公布合肥市市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生责任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处理不当或者出现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取消或收回当年财政奖补资金。 学前办
    50 其他权力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自主设置的课程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贻误工作或导致侵害相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
    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管办
    51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贻误工作或导致侵害相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
    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管办
    52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贻误工作或导致侵害相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
    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管办
    53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法人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授予的制发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送达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贻误工作或导致侵害相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
    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管办
    54 其他权力 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贻误工作或导致侵害相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
    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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