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力类型
公共服务
二、实施主体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办理依据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二、公开对象,二级康复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三、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质量、运行效率、服务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方面。
四、申报条件
合肥市瑶海区卫健委发证的合法医疗机构
五、申报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六、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审核→制证(办结)
七、承诺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依据:免费
2.标准:免费
九、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1-64496268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梅岭路与振一路交叉口西北60米公共卫生服务大楼5楼511室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51-64496871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2.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3〕20号)
二、承办机构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全体公民
四、服务条件
我区常住人口(含居住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流动人口)
五、服务流程
1.接受任务:年初国家、省、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进行部署,下达相关项目工作计划和任务。
2.确定服务内容:各级卫生健康与财政部门就此项工作进行研究,就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确定具体服务内容和基金分配等。
3.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实施的培训、指导、督导和考核,区卫健委和财政局据此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经费核算,并采取预拨付和结算拨付的方式下达到具体项目实施单位。
4.区卫健委基层卫生健康科将上述项目考核和经费拨付等情况反馈至委办公室,实行网上发布。
六、服务时限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下达后一年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所有项目对居民全部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瑶海区公共卫生服务大楼区卫健委508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8:00--11:30和14:30--17:30
咨询方式:区卫健委基层卫生科
电话:0551-64495766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区卫健委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6871
3.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二)《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现户籍在本辖区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
四、申请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二)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三)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四)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
(五)年满60周岁。
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本人近照1寸彩色照片3张、身份证、户口簿、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评议表、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核表等相关证明。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填表申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社区、街道两级初审,区卫健委复审。
(三)发放:审核通过、公示无误后统一发放扶助资金。
七、办理时限
当年1月31日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4495758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6871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4号令《国家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宣传品内部出版物制作单位,要负责宣传品的创意、设计、审稿、印制等工作,确保宣传质量。第五章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保证制作、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经费,确保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按照相关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五、服务流程
制作宣传品后下发。
六、服务时间
常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公共卫生服务大楼5楼区卫健委
服务时间:工作日8:00--11:30和14:30--17:30
电话:0551—64496871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6871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
三、服务对象
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或损坏的医师
四、申请条件
1.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2. 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或损坏申请换领。
五、申报材料
1.《医师资格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2.身份证复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小二寸照片一张(2007年及以后的医师资格需提交与当年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一致的同底版照片,2007年以前的资格提供与身份证一致的照片)。
六、服务时限
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七、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1-64495291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政务中心窗口
八、监督投诉电话
0551-64496871
一、权力类型
公共服务
二、实施主体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办理依据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四、申报条件
合肥市瑶海区卫健委发证医疗机构
五、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2.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小二寸白底照片。
六、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审核→制证(办结)
七、承诺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依据:免费
2.标准:免费
九、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1-64495291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政务中心窗口。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51-64496298
7.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初审
服务指南(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中第五条明确“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四、申请条件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五、申报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网上成功通知单(报名系统打印);
2.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报名点或考点现场确认后进入报名系统打印);
3.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毕业证书学历验证证明。报考考生须现场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或有两个月有效期的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专学历的学历验证证明可延迟至7月1日;
6.新版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应届毕业生还需填写《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即报名考试系统中附表3);
7.具有助理资格报考执师的,须提供助理资格证和助理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如在注册过程中有变更记录的,须提供首次注册证明;
8.试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9.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须提供省中医药管理局发的师承和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考点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网上报名。考生登录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网上报名”,网址:www.nmec.org.cn,按网上给定要求进行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根据省、市当年文件要求进行现场确认工作。
3.网上缴费。考生现场确认后经过考点资格审核通过,即可在网上缴纳考试费。
4.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和复核。市考点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七、办理时限
各环节办理时限严格按照当年度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市卫健委医师资格考试通知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梅岭路与振一路交叉口西北60米公共卫生服务大楼5楼511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6268;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6298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方案(2017-2025年)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1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5年)的通知》(皖卫疾控〔2017〕58号)、《关于转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皖疾控慢〔2019〕23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关于持续推进三减三健”专项行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慢病便函〔2021〕102号)。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瑶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居民
四、申请条件
辖区各政府部门、街镇/大社区、村居/网格、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餐饮机构、医疗机构等可根据服务流程申请活动开展、场所创建,区级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五、申报材料
开展“三减三健”、适量运动、控烟限酒、心理健康四个专项行动无需申报材料,开展健康支持性环境、无烟环境建设需提交建设申请表,经区级验收合格后授予相应的健康单位称号。
六、服务流程
(一)“三减三健”(减盐、减油、减糖、健康口腔、健康体重、健康骨骼)、适量运动、控烟限酒、心理健康四个专项行动。
1.“三减三健”专项行动
建立多层次“三减三健”科普宣教队伍,加强能力培训。将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9·15”减盐周、全民营养周、全民健身日、全国爱牙日、世界骨质疏松日等主题日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促进“三减三健”科普宣教进家庭、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医院,打通“最后一公里”。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烹饪等相关行业学协会积极合作,支持低盐、低油、少糖烹调技巧培训与推广,引导降低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盐、油和糖使用量。为餐厅、食堂、超市等场所及餐饮外卖、点评推广等互联网平台开展健康消费指导服务提供技术支持。根据不同人群特点,积极开展针对性的健康生活方式技能指导。
2.“适量运动”专项行动
推进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工间操活动,在人群中推广日行万步的科学健走理念。鼓励媒体和社会机构宣传体医融合、科学健身的文化观念,在大众中广泛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全民健身科学化水平。
3.“控烟限酒”专项行动
指导开展无烟环境创建,尤其是无烟卫生健康机构、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企业等创建活动。围绕减少烟草烟雾危害、推广科学戒烟方法等主题,开展中国烟草控制大众传播、“送烟=送危害”“戒烟大赛等宣传教育活动。推广12320和4008085531戒烟热线咨询,开展戒烟门诊服务,营造“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氛围。倡导成年人理性饮酒,广泛宣传过量饮酒的健康危害,以及对家庭、社会可能造成的酒驾、暴力犯罪等负面影响。以儿童青少年为重点人群,在学校广泛开展专项教育活动,宣传饮酒对未成年人体格和智力发育等方面的影响,引导未成年人远离酒精,并向家庭辐射传播酒精危害相关知识。
4.“心理健康”专项行动
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传播心理健康知识,提升全民心理健康素养。引导公民有意识地营造积极心态,调适情绪困扰与心理压力。指导开展心理健康“四进”(单位、学校、医院、基层)活动。
(二)指导辖区各部门、街镇/大社区、学校、餐饮单位、商超、社团开展包括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健康学校、健康食堂、健康餐厅、健康超市、健康社团、健康小屋、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一条街等12类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进一步扩大各类健康示范单元总量,逐步提高覆盖范围。
1.健康加油站/健康小屋:适用于提供自助健康检测服务,传播健康知识,传授健康技能,促进慢性病的早期发现,引导公众养成自我管理健康意识的场所。
2.健康食堂:适用于具有相关许可资质,设有就餐场所,向单位、机关、学校等机构内部人员提供健康饮食服务的食堂或餐厅。
3.健康餐厅:适用于具有相关许可资质,设有就餐场所,向社会公众提供健康饮食服务的餐饮企业。
4.健康超市: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经营范围应包括预包装食品,并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进行平衡膳食、健康消费科学指导的商店。
5.健康单位:适用于传播健康理念,普及健康知识,促进员工养成健康生活方式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实体社会组织等机构。
6.健康学校:适用于传播健康理念,普及健康知识,培养学生自我保健意识,促进学生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中小学校。
7.健康社团:适用于以促进成员及周围人群健康为宗旨的非盈利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如社区健身社团,企事业单位的兴趣社团,高校等志愿服务社团等组织。
8.健康社区:适用于传播健康理念,普及健康知识,教授健康生活技能,促进健康行为实践等群众性活动的城市和农村生活区域。
9.健康家庭:适用于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主动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践行健康行为的居民家庭。
10.健康步道:适用于社区、单位、公园等公共场所内具有一定长度,可供公众开展健步走等形式的健身活动,并获取健康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步行道路。
11.健康主题公园:适用于向公众传播健康知识,促进公众身体活动,同时提高健康素养和获取健康技能的公园。
12.健康街区:适用于以街道为基础,向公众提供健康知识和技能,具有明显健康特色的地理区域,如健康宣传一条街、健身运动一条街等。同时适用于聚集一定数量的健康支持性环境的特定区域,如健康街道、健康园区、健康楼宇、健康餐饮一条街等。
(三)创新宣传模式,大力宣传健康生活方式核心信息。将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推广健康支持性工具和适宜技术开发推广,普及和推广限量盐勺、限量油壶、腰围尺(或BMI尺)“小三件”等支持性工具。
(四)培育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员队伍,开展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员“五进”活动(进家庭、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医院)。要加快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承担健康教育职能转岗培训,为我区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员培养注入新生力量。各街镇要广开门路,把健康家庭的主要成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妇女骨干、工会人员、志愿者等有意愿、有潜力成为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员的热心群众纳入培训对象,组织开展健康生活方式知识、技能培训,扩大指导员队伍,连接千家万户,构建动员社会、群防群控的良好工作机制。
七、办理时限
全年常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电话:0551-64232273。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瑶海区卫健委疾控科。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6870。
一、办理依据
1.《全国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0〕42号)中公共卫生机构职责。
2.国家及安徽省卫健委《关于做好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瑶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居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实施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根据安徽省健康素养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实施。
1.联系本地主流媒体播放健康教育公益广告。
2.健康巡讲活动:在区卫健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建立专家库,为居民进行健康巡讲。
3.开展健康促进区建设:结合区开展的创建活动,以健康促进医院、学校、社区、家庭等重点场所为切入点,探索实施“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策略的有效模式。
4.协助开展健康促进医院建设:在区卫健委领导下,协作医疗机构树立以健康为中心的理念,改善医疗环境、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患和谐。
5.开展健康素养和烟草流行监测:参与指导监测点开展健康素养和烟草流行监测,同时持续开展覆盖全市的健康素养监测活动,为制订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开发制作宣传材料:
1.围绕辖区内主要健康问题,对健康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加工,形成健康教育的核心信息,为媒体和相关机构提供信息源。
2.根据各种健康教育活动需要制作平面宣传材料、视频资料等,用于公众宣传,并提供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场所开展健康教育。
(三)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工作:
1.针对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重点传染病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2.针对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恶性肿瘤等慢性病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六、办理时限
全年常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咨询方式:电话:0551-64232273
10.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五条: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范围,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医学咨询和自我保健知识;(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三)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四)定期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提供避孕咨询。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母乳喂养是婴儿的权利和母亲应尽的义务。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推行和支持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提供服务。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并提供眼、耳、口腔保健等服务。对高危、体弱儿应当重点监护。第二十七条:婴幼儿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持有《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和儿童保健手册,方可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瑶海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妇女、儿童
四、申请条件
“瑶海妇幼健康”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现场办理
五、申报材料
妇女医疗保健服务:1.孕早期办理合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流动人口需提供在合肥的居住证明或房产证,早晨空腹检查。
2.16-20周产检:合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早孕超声检查单,早晨空腹检查。
3.产后42-56天健康体检:分娩医院出院小结。
儿童医疗保健服务:
1.办理合肥市儿童保健手册申报材料:①父母(至少一方)在瑶海区的居住证明或房产证;②《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③合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孕产妇保健卡(保健手册内分娩记录表须填写完整);④无合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须携带出院小结。
2.0-3岁儿童体检服务材料:①合肥市儿童保健手册;②合肥市儿童保健服务卡。
3.儿童入园体检:微信公众号预约,凭借预约条形码报到,无需空腹检查。
六、服务流程
1.公众号预约办理;
2.门诊诊治。
七、服务时限
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妇女保健门诊服务
①孕产妇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唐氏筛查免费
②合医保发[2022]5号
2.儿童保健门诊服务
①儿童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
②合医保发[2022]5号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慈湖路交口东200米瑶海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2-3楼
服务时间: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297437(妇保)、0551—64293342(儿保)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瑶海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299797
11.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瑶海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四、申请条件
“瑶海妇幼健康”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
五、申报材料
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瑶海妇幼健康”微信公众号填写预约信息
2.知情同意后在婚检登记室刷身份证测量血压
3.检验科采血、尿检查;
4.分别去男女婚检室询问病史、体格检查
5.女性白带常规检查
6.放射科胸部透视。
七、服务时限
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慈湖路交口东200米瑶海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3楼
服务时间: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292800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瑶海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299797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疾病的筛查。
3.原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4.原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在我市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通知》(卫基妇〔2003〕56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安徽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起在我市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5.原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立“合肥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通知》(卫妇秘〔2008〕70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同意你市在合肥市妇幼保健所设立“合肥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6.原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纳入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的通知》(卫妇社〔2013〕135号):我市决定于2013年在原有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的基础上,增加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筛查。
7.原合肥市卫生局《转发市妇幼保健所<关于用串联质谱技术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函〔2015〕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此项工作,具体事宜与市妇幼保健所联系。
8.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民生工程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卫妇幼〔2016〕30号):合肥市妇幼保健所为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为全市唯一的定点筛查机构,负责实验室检测、项目宣传、可疑病例召回、诊治和随访等。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瑶海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儿童保健科,辖区各医疗助产机构产科。
三、服务对象
瑶海区医疗助产机构出生的活产新生儿。
四、申请条件
由新生儿监护人知情自愿选择
五、申报材料
新生儿监护人须提交由本人签署意见的《合肥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
六、服务流程
1.助产机构告知家长知情同意后,在其新生儿足跟采血滴在特殊滤纸片上、自然晾干。
2.递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实验室检测。
3.筛查结果正常的不通知家长,家长可通过多种途径查询结果;筛查结果异常的由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通知召回复查;确诊及治疗随访。
七、办理时限
1.正常采血时间为出生72小时后,7天之内,并充分哺乳。采血时间一般不超过出生后20天。
2.滤纸干血片在采集后及时冷链物流递送,最迟不宜超过5个工作日。
3.收到标本在24小时内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标本立即通知采血的助产机构重新采集。
4. 实验室在接到标本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及时上传到新筛信息系统,各级助产机构可自行查询检测结果。
5.对可疑阳性或阳性患儿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立即进行召回,做进一步确诊或鉴别诊断服务。对确诊患儿及时进行治疗。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已建立合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人群免费筛查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慈湖路交口东200米瑶海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2楼
服务时间: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29334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瑶海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299797
13.避孕药具管理免费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皖编字〔1991〕072号):主要职能负责全省避孕药具的计划、供销、储运、发放网络等管理工作,以及宣传指导和效果调查评估工作。
3.2019年5月原安徽省计划生育药具站更名为安徽省卫生健康药具管理中心,原职责不变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瑶海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育龄居民。
四、服务条件
居住在辖区的有需求的育龄群众,包括流动人口
五、服务流程
有需求的群众到就近街道、社区的药具发放点领取
六、服务时限
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慈湖路交口东200米瑶海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4楼
服务时间: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299797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瑶海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299797
14.《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妇幼保健院(所)或乡(镇)卫生院依据孕产妇保健手册(卡)中的分娩记录,出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3、《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妇幼秘〔2015〕16号)第三十五条 因遗失、被盗等情况丧失《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页或者副页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瑶海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新生儿(儿童)
四、服务条件
辖区助产医疗保健机构签发的有效《出生医学证明》,其遗失补发由瑶海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补发
五、服务流程
原助产医疗保健机构签发的有效《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后,新生儿(儿童)母亲到所分娩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领取补发所需相关材料,登报挂失原《出生医学证明》,备齐材料后到瑶海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理。
六、服务时限
工作日周二14:30-17:30,周四8:00-11:30、14:30-17:3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与慈湖路交口东200米瑶海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2楼
服务时间:工作日周二14:30-17:30,周四8:00-11:30、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293841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瑶海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公室监督投诉电话:0551-64299797
15.《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从2002年开始,原卫生部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至5月1日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并每年专门发文布置开展活动。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围绕一个主题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瑶海区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用人单位、辖区居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自愿开展
七、办理时限
一周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梅岭路与振一路交叉口西北60米公共卫生服务大楼12楼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232273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监督投诉电话:64496870
16.托育机构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 (2019)25号)第七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第八条: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二、主要任务。(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第四条:“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第五条:“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第六条:“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第七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2022]11号)第一条:“托育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时,应当满足《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附件1)各项要求,包括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内容。”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卫健委人口家庭发展科
三、服务对象
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
四、申请条件
(一)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地址迁移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县)卫生健康部门报备。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需明确托育服务内容);
2.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托育机构自有场地提供《房产证》,租赁场地的出具《租赁合同》);
3.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提供资格证书及《健康合格证》);
4.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由县妇幼保健院出具);
5.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由住建局或第三方消防评估公司出具);
6.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需办理)
7.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
8.托育机构房屋平面布局图(应按照比例,标识托育机构所使用房屋,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9.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含量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10.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一2006)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11.本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相关材料。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卫生健康部门在线上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进行备案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和托育机构基本情况告知书;材料不全或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内通知备案机构。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梅岭路与振一路交叉口西北60米公共卫生服务大楼5楼507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64495758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卫健委
监督投诉电话:64496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