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强制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的临时控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1.立案环节责任:卫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违法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调查环节责任:卫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3.审查环节责任:卫生部门调查终结,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予、给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告知环节责任:卫生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
5.决定环节责任:卫生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7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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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
|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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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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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临时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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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应取缔的违法主体未予以取缔的。 |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临时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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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2 |
行政强制 |
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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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
1.立案环节责任:卫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违法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调查环节责任:卫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3.审查环节责任:卫生部门调查终结,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予、给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告知环节责任:卫生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
5.决定环节责任:卫生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7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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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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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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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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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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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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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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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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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应取缔的违法主体未予以取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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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3 |
行政强制 |
强制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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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1.立案环节责任:卫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违法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调查环节责任:卫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3.审查环节责任:卫生部门调查终结,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予、给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告知环节责任:卫生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
5.决定环节责任:卫生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7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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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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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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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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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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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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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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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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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应取缔的违法主体未予以取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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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4 |
行政强制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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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1.立案环节责任:卫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违法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调查环节责任:卫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3.审查环节责任:卫生部门调查终结,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予、给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4.告知环节责任:卫生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
5.决定环节责任:卫生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7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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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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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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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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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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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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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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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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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应取缔的违法主体未予以取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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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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