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九条我委决定对合肥瑶海品圆口腔门诊部进行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如有单位或个人存在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据实反映。联系电话:64496298。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