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规范内容 | 实施层级 |
| 1 |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编制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并对采集样品加贴封条。必要时,可由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场提供技术支持。所采集的样品应当标明编号并及时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 | 县 |
| 2 |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设置方案编制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并对采集样品加贴封条。必要时,可由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场提供技术支持。所采集的样品应当标明编号并及时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队设置设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 | 县 |
| 3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申请人可自行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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