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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区发改委行政执法清单

    发布时间: 2021-06-30 10:08  信息来源: 瑶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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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行政执法职责 子项 实施依据 执法程序 追责情形 监督途径
    1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五条: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对具备审批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电力行政许可条件的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放电力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由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5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110千伏、220千伏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35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可由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电话途径:64495522;网络途径:电子邮箱yhqfgw2008@126.com。
    2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对管道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对管道企业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处罚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对管道企业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3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对未经批准违规施工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处罚
    对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处罚
    对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处罚
    对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
    6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盗窃电能(以下简称窃电)行为:(一)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五)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六)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窃电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予以没收。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至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类情形的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14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仓储活动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采购粮食,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对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相关规定,运输粮食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对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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