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六、保障措施(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2.《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瑶海区价格认证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
4.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
5.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五、服务流程
1. 价格争议申请人提出申请,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 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3. 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 调解不成,提出处理建议;达成调解的,申请人签订调解协议。
六、服务时限
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因情况复杂,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合肥市瑶海区价格认证中心(电话:0551-6449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