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情况
1.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规定,对2022年4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
2.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规定,工业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工业锅炉辅机附件检验费、工业锅炉强度校核费,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费中的辅机附件检查费和强度校核费,压力容器检验(含气瓶)安装监督检验中的车用气瓶检验费,在原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验收检验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费中的旅游观光车辆检验费,无损检测费超声波测厚中的高温测厚检测费,在原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3.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政府性基金调整情况
1.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皖财综〔2022〕241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规定,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调整情况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权责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合政秘〔2021〕32号)规定,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已包含市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为保持政策统一,优化清单构成,结合省级涉企收费清单调整情况,今年起市级涉企收费清单不再重复公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改为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涉企保证金调整情况
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保证金暂退比例帮助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皖文旅秘〔2022〕78号)规定,对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要求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暂退标准可为应交纳数额的100%。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申请暂退、缓交保证金的旅行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含当日)前补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