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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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设定依据 |
收费类型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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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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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行政机关 |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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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机关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