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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瑶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级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

    发布时间: 2022-12-14 09:44  信息来源: 瑶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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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办理依据

    事项类别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

    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区发改委综合科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47号)

    依申请公开类

    2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区发改委综合科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依申请公开类

    3

    平价商店(惠民菜篮子活动)组织实施

    区发改委综合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

    依申请公开类

    4

    节能宣传教育

    区发改委综合科

    1.根据1990年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的精神,从1991年起,国家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2.《节约能源法》第八条:国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主动服务类

    5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区发改委综合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一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依申请公开类

    6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区发改委综合科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依申请公开类

    7

    粮食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区发改委综合科

    1.《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六)安全仓储与科技处: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18〕270号)第五条: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补助,主要对企业新购设备、生产线或工艺流程技术改造进行补助。第六条: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补助,对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当年产品研发、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50%以内,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依申请公开类

    8

    粮油价格监测预警数据发布

    区发改委综合科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国粮粮规〔2021〕250号)附件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三条: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食仓储设施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3.《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4号)3.1.1 省、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全省粮食市场行情定点、定时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网络系统。
     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四)粮食储备处 管理全局统计工作,承担粮棉糖市场监测预警、统计工作。

    主动服务类

    9

    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区发改委综合科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关于同意调整省经信委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皖编办〔2015〕56号)“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依申请公开类

    10

    开展世界粮食日暨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

    区发改委综合科

    1.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 (二十六)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
    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科技部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2020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粮发〔2020〕210号) “三、有关要求: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农业农村、教育、科技、妇联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活动方案”。

    依申请公开类

    11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转报

    区发改委投资科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第78项取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粮、棉)进口关税配额初审”。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依申请公开类

    12

    创投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转报

    区发改委投资科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39号):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第二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相关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股权投资类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附带备案。

    依申请公开类

    13

    当年民生工程项目目录公布

    区发改委民生办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十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依申请公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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