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委(经发局)、财政局、经信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合肥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合政秘〔2014〕184号)要求,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费政策及省级清单变化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现行的合肥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合肥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予以公布。
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委(经发局)要会同财政、经信等部门及时调整和完善本级涉企收费清单内容,于2023年年底前完成,并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将动态调整后的涉企收费清单对外公布。
附件:合肥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
《合肥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动态调整说明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情况
1.根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防〔2021〕32号)要求,我省已不再审批建设6B级人防工程。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元”调整为“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
2.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皖发改价费函〔2023〕98号)规定,将“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依据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7号”更新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3〕98号”。
3.因机动车驾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收取只涉及个人,不涉及企业,将“证照费”子项目“(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分别修改为“(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4.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1〕31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增加收费项目“城镇垃圾处理费”,并对应完善相关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等项目。
5.《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3〕276号)规定,对“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政策延续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政府性基金调整情况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和《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不再征收费用;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对象由“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调整为“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执收单位由“市县林业部门”调整为“市县税务部门”。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调整情况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和有关规定,为表述更加准确,将“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二级项目修改为“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
四、涉企保证金调整情况
1.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及《关于全面免收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通知》(合财购〔2023〕356号)等规定,我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自2023年4月1日起全面免收。
2.根据《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22〕8号)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中的“收取标准”“征收程序”“责任事项”等内容相应进行调整完善。
3.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规定,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