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区区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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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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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人民法院(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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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
诉讼案件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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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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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1241号 |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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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农林水务局(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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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资源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合政办〔2015〕5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市政府合政办〔2015〕53号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区农林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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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市发改委合发改商价函〔2019〕75号;财政部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皖税函〔2020〕258号、安徽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通知皖水保函〔2023〕465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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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区卫生健康委员会(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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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20〕17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9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7号 |
委托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 |
10元/支 |
区疫病与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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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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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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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我省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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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性基金(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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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 对 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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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农林水务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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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综〔2015〕2241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详见文件 |
区农林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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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肥市瑶海区税务局(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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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号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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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号 |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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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公告2021年第7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综〔2016〕594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
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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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21〕86号 |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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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详见文件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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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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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执收单位违反规定设立、征收、缴纳和管理政府性基金等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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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我省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4、标注“▲”的为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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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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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一级 项 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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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服务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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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 通行费 |
(一)经营性公路 (含桥梁和隧道) 通行费 |
高速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1类车0.45,2类车0.8,3类车1.1,4类车1.3;2、 货车收费标准(元/公里);1类车0.45,2类车0.9 3类车1.35,4类车1.70,5类车1.85,6类车2.134; 普通收费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 次):1类车10,2类车10,3类车12,4类车24; 2、货车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 20,3类车30,4类车40; 高速公路特大桥梁、隧道车辆加收通行费:车型分 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5,3 类车20,4类车25,5类车30,6类车30 |
省交通运输厅、省 发展改革委、省财 政厅皖交路 〔2019〕144号、 皖交路〔2020〕162 号、皖交路(2021) 151号 |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
交通运输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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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 车停放服 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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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文化、 交通、体育、医疗、 教育等公共设施 配套停车场(库、 泊位),具有垄断 经营特征停车场 (库、泊位)收费 |
在城市路内泊位停放的小型车,30分钟内免费, 超过免费时段后,按照首小时4-5元,后每半小时 1-2元标准收取;大型车,30分钟内免费,超过免 费时段后,按首小时8-10元,后每半小时2-4元不 等标准收取。 具体标准见市、县定价文件 |
合发改服价 〔2022〕192号 |
授权市、县人民 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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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按照15-30分钟免费,超过免费时间段的小型车按 首小时4-5元,后每小时2-6元不等的标准收费。 具体标准见市、县定价文件 |
合价服〔2013〕51 号;合发改服价 〔2021〕115号 |
授权市、县人民 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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