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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瑶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强制分表(2023版)

    发布时间: 2025-04-11 16:29  信息来源: 瑶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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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1.受理: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相关规定,运输粮食违反相关规定的,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3.决定: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粮食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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