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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合肥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5-30 16:25  信息来源: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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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经贸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现将《合肥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版)》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版)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22日

    附件

    合肥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版)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1.高速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公里):1类车0.452类车0.83类车1.14类车1.32.货车收费标准(元/公里):第1类车0.45,第2类车0.9,第3类车1.35,第4类车1.70,第5类车1.85,第6类车2.20,六轴以上的货车,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按1.1倍系数确定收费标准;10轴及以上货车收费标准按10轴货车标准执行。

    2.普通收费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03类车124类车242.货车收费标准(元/车次):第1类车10,第2类车20,第3类车30,第4类车40,第5类车50,第6类车60,六轴以上货车的收费标准,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收费标准按10/车次递增,10轴及以上货车按10轴货车收费标准执行;高速公路特大桥梁、隧道车辆加收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第1类车10,第2类车15,第3类车20,第4类车25,第5类车30,第6类车30,第5类及以上货车,按照第5类车加收通行费标准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皖交路〔2019144号、皖交路〔2020162号、皖交路〔2023201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服务收费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含机场)、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及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配建的停车设施,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

    (一)在路内泊位停放的小型车,30分钟内免费,超过免费时段后,按照首小时4-5元,后每半小时1-2元标准收取;大型车,30分钟内免费,超过免费时段后,按首小时8-10元,后每半小时2-4元不等标准收取。

    (二)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内停放的机动车,按照15-30分钟免费,超过免费时间段的机动车按首小时4-10元,后每半小时1-5元不等的标准收费。

    具体标准见市、县定价文件

     

    合发改价格〔2025180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合价服〔201351号、合发改服价函〔202273号、合发改服价函〔202377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船舶过闸费

     

    1.省管船闸(元/吨次):重载0.72,空载0.54;其他船闸(元/吨次):重载0.45,空载0.18

    2.途经江淮运河载运集装箱的船舶(不分空重载);载运集装箱数量达到船舶适航证书载明核定箱量50%及以上的多用途船或集散两用船;使用清洁能源为动力船舶的收费标准(元/吨次):重载0.64、空载0.48

    皖价费〔201863号、皖发改收费〔2019148号、皖发改价费函〔2024444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服务收费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

    (一)拖车费

    拖车:1类车:400//次;2类车:500//次;3类车:550//次;4类车:600//次;5类车:700//次;6类车:700//

    皖发改价费函〔2019503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1类车:800//次;2类车:900//次;3类车:1200//次;4类车:1400//次;5类车:1700//次;6类车:1700//

    五、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按运费收入的5%~10%不等的标准收费。具体标准见市、县定价文件

    省物价局皖价法〔201817号等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0.5/人·次~1.8/人·次不等的标准收费。具体标准见市、县定价文件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主终端24/月•卡,副终端3/月•卡,多路微波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为10/月•户。。

    合价服〔201311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七、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

    1. 产权交易手续费: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额的2‰;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成交的,1000万及以下按4%收取,10005000万部分按3%收取,500010000万部分按2%收取,1000050000万部分按1.2%收取,50000万以上按0.25%收取。

    2. 产权交易技术服务费:500万及以下,7.2‰收取;5001000万部分,5.6‰收取;10002000万部分,4‰收取;20005000万部分,2.4‰收取;5000万以上部分,0.8‰收取。

    3. 202247日起国有产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的,交易手续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以竞价方式转让的,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交易服务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皖价服〔201783号、皖发改价费函〔2021240号、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

    省价格主管部门

    国资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八、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皖发改价费〔2021690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皖价服〔2016138号、皖发改价费函〔2024400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最高4.4/公斤或2.5/日·床的标准收费;对医院门诊、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日产医疗废物2公斤(含2公斤)以下的,每月收费最高180元。

    合发改服价〔2022622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生态环境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1.8~4.4/公斤不等的标准收费。具体标准见定价文件

    合发改服价〔2022622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生态环境部门

     

    十一、住房物业管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合发改服价〔20191081号、合发改服价〔2024894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十二、民航服务

    机场进出港货物地面运输服务收费

    进出港货物的收发、制单、理货、机坪运输、搬运装卸按0.4-5/公斤不等的标准收费;货物仓储按按0.2-5/公斤·日不等的标准收费;机场至市区运输价格按0.2/公斤标准收费;电报服务按国内30/票、国际60/票标准收费;国际特种货物检查费按照民航运输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定价文件。

    合发改服价函〔202369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民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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