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经贸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现将《合肥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版)》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版)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22日
附件
合肥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版)
|
类 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备注 |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1.高速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公里):1类车0.45,2类车0.8,3类车1.1,4类车1.3;2.货车收费标准(元/公里):第1类车0.45,第2类车0.9,第3类车1.35,第4类车1.70,第5类车1.85,第6类车2.20,六轴以上的货车,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按1.1倍系数确定收费标准;10轴及以上货车收费标准按10轴货车标准执行。 2.普通收费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0,3类车12,4类车24;2.货车收费标准(元/车次):第1类车10,第2类车20,第3类车30,第4类车40,第5类车50,第6类车60,六轴以上货车的收费标准,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收费标准按10元/车次递增,10轴及以上货车按10轴货车收费标准执行;高速公路特大桥梁、隧道车辆加收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第1类车10,第2类车15,第3类车20,第4类车25,第5类车30,第6类车30,第5类及以上货车,按照第5类车加收通行费标准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皖交路〔2019〕144号、皖交路〔2020〕162号、皖交路〔2023〕201号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
|
交通服务收费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含机场)、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及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配建的停车设施,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 |
(一)在路内泊位停放的小型车,30分钟内免费,超过免费时段后,按照首小时4-5元,后每半小时1-2元标准收取;大型车,30分钟内免费,超过免费时段后,按首小时8-10元,后每半小时2-4元不等标准收取。 (二)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内停放的机动车,按照15-30分钟免费,超过免费时间段的机动车按首小时4-10元,后每半小时1-5元不等的标准收费。 具体标准见市、县定价文件
|
合发改价格〔2025〕180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合价服〔2013〕51号、合发改服价函〔2022〕73号、合发改服价函〔2023〕77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
三、船舶过闸费 |
|
1.省管船闸(元/吨次):重载0.72,空载0.54;其他船闸(元/吨次):重载0.45,空载0.18。 2.途经江淮运河载运集装箱的船舶(不分空重载);载运集装箱数量达到船舶适航证书载明核定箱量50%及以上的多用途船或集散两用船;使用清洁能源为动力船舶的收费标准(元/吨次):重载0.64、空载0.48。 |
皖价费〔2018〕63号、皖发改收费〔2019〕148号、皖发改价费函〔2024〕444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
|
|
交通服务收费 |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 |
(一)拖车费 |
拖车:1类车:400元/车/次;2类车:500元/车/次;3类车:550元/车/次;4类车:600元/车/次;5类车:700元/车/次;6类车:700元/车/次 |
皖发改价费函〔2019〕503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
|
(二)吊车费 |
1类车:800元/车/次;2类车:900元/车/次;3类车:1200元/车/次;4类车:1400元/车/次;5类车:1700元/车/次;6类车:1700元/车/次 |
||||||
|
五、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按运费收入的5%~10%不等的标准收费。具体标准见市、县定价文件 |
省物价局皖价法〔2018〕17号等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
|
|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按0.5元/人·次~1.8元/人·次不等的标准收费。具体标准见市、县定价文件 |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
主终端24元/月•卡,副终端3元/月•卡,多路微波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为10元/月•户。。 |
合价服〔2013〕11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广电部门 |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七、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 |
1. 产权交易手续费: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额的2‰;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成交的,1000万及以下按4%收取,1000∽5000万部分按3%收取,5000∽10000万部分按2%收取,10000∽50000万部分按1.2%收取,50000万以上按0.25%收取。 2. 产权交易技术服务费:500万及以下,7.2‰收取;500∽1000万部分,5.6‰收取;1000∽2000万部分,4‰收取;2000∽5000万部分,2.4‰收取;5000万以上部分,0.8‰收取。 3. 2022年4月7日起国有产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的,交易手续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以竞价方式转让的,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交易服务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
皖价服〔2017〕83号、皖发改价费函〔2021〕240号、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国资部门 |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八、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皖发改价费〔2021〕690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司法部门 |
|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
|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皖价服〔2016〕138号、皖发改价费函〔2024〕400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司法部门 |
|
|
|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
|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
|
十、危险废物处置费 |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
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最高4.4元/公斤或2.5元/日·床的标准收费;对医院门诊、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日产医疗废物2公斤(含2公斤)以下的,每月收费最高180元。 |
合发改服价〔2022〕622号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
生态环境部门 |
|
|
|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
按1.8~4.4元/公斤不等的标准收费。具体标准见定价文件 |
合发改服价〔2022〕622号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
生态环境部门 |
|
||
|
十一、住房物业管理费 |
|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合发改服价〔2019〕1081号、合发改服价〔2024〕894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
十二、民航服务 |
机场进出港货物地面运输服务收费 |
进出港货物的收发、制单、理货、机坪运输、搬运装卸按0.4元-5元/公斤不等的标准收费;货物仓储按按0.2元-5元/公斤·日不等的标准收费;机场至市区运输价格按0.2元/公斤标准收费;电报服务按国内30元/票、国际60元/票标准收费;国际特种货物检查费按照民航运输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定价文件。 |
合发改服价函〔2023〕69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民航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