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经贸局、建设发展局,本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继续执行〈合肥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合发改服价〔2024〕894号)将于2025年10月31日到期。
为保证政策衔接,经研究,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合肥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公共物业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合发改服价〔2019〕1081号)继续执行。
执行期间,国家、省如有新政策出台,从其规定。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