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瑶)教综案罚字〔2025〕第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合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江晨园B3幢105、205、106、206。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U******)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熊*(1771814****)
2025年1月22日15时29分日常巡查中,瑶海区教体局校监科执法人员**(1201060****)、赵**(1201060****)在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合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举办的学科类培训场所(瑶海区柏庄春暖花开9栋商铺103室)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合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组织开展违规学科类培训,现场有关人员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现场有教室2间,教师2名,学生19名,涉及数学、物理等科目的初中学科类培训,执法人员开具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在现场进行了拍照等取证工作,合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签字确认。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本机关已取得如下证据:1.编号为(合瑶)教综检字〔2025〕第2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2.现场上课照片。3.参加培训学生名单一览表。4.场地租赁合同。5.询问笔录。6.相关整改材料。7.第一次处罚决定书和缴费票据。本单位于2025年3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决定对合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处违法所得二倍,即9600元罚款行政处罚。
当事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