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瑶)教综案罚字〔2026〕第1号
当事单位名称或姓名:合肥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单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38中对面51号
证件类型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GP1A)
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程*军(1871****380)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5年11月13日10时40分,瑶海区教体局校监科执法人员左*(120******10)、宋*(120******21)在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合肥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高中学科类培训场所(瑶海区万事通大厦1107室)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合肥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组织开展违规高中学科类培训,执法检查过程中现场有1间教室涉及组织5名高中学生在开展高中政治学科类培训,现场教师1名,管理人员2名,预收5名高中学生培训费总额为10250元,执法人员开具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在现场进行了拍照等取证工作,合肥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军予以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有1.(合瑶)教综检字〔2025〕第8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现场上课和教辅照片3份。4.收费明细单1份。5.身份证、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6.退费收条5份。7.整改复查意见书(含现场检查图片)1份。
本单位于2025年1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并签字盖章相关承诺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决定对合肥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处违法所得一倍,即10250元罚款行政处罚。
当事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6年1 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