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退役士兵可补缴社会保险
哪些退役士兵,可以享受到社保接续政策?安徽省明确:我省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于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适用于此次政策。其中,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此之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同时,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工作举措》明确,若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则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对于个人缴费部分,若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地方政府应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政府补缴的年限,不可超过退役士兵本人军龄。
在参保和补缴手续方面,安徽省将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申请人的军龄和退出现役方式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查认定,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断缴年限和应补缴年限,以及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由人社部门核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