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东部新中心建设管理办公室,大兴镇人民政府、龙岗街道筹备组、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3日
瑶海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应急指挥部
2.2 现场指挥部
2.3 应急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预警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现场指挥
4.5 应急联动
4.6 扩大应急
4.7 应急结束
4.8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7 奖惩与责任追究
8 预案管理
9 附则
9.1 特种设备的定义
9.2 特种设备事故的界定
9.3 量级表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瑶海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2.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2.5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2.6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1.2.7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2.8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2.9 《合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2.10 《瑶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11 《合肥市瑶海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3.1 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特种设备事故;
(2)600兆瓦以上发电机组配套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3.2 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
(2)600兆瓦以上发电机组配套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3.3 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3.4 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工作:
(1)本辖区内一般级别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
(2)超出本辖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事故由上级启动相应级别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3)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但社会影响较大,区安防委决定启动本预案的特种设备相关事故或特种设备相关安全事件。
本辖区启动应急预案应对处置,提请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指导。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的救援工作机制。
1.5.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安防委统一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机制。一般事故由本区启动预案组织应急处置;较大事故以上由本辖区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启动上级预案。
1.5.3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培训演练,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的专兼职应急队伍作为第一响应者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本辖区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相关工作组。
2.1 区应急指挥部
2.1.1 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主任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公安瑶海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环保局、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区国资公司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必要时,可及时吸收区属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作为区应急指挥部成员。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2.1.2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
(2)协助合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决定启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4)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街、开发区和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并指导、督促工作落实;
(2)收集、分析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按规定上报事故发生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家和有关部门会商事故引发原因、发展趋势,对事故损失及影响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方案的建议;
(4)牵头组织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
(5)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管理事务,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区市场监管局:责收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组织指导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定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器材和物资,参与事故调查和应急工作评估。
(2)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加强对新闻媒体管理,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形成通稿,区委宣传部协助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新闻发布流程对外发布,并配合做好媒体接待工作,积极引导网上舆论,做好网上新闻和新媒体平台内容管理。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调度各方力量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上级报告事故和处置进展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和批示;参与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公安瑶海分局:负责组织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保护现场和财产安全。实施必要的重点目标保卫、警戒隔离、治安管理、交通管制等措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7)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开展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调集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8)区住建局:负责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属地、产权等管理权责实施事故现场的城镇道路、路灯、供水、燃气、排水、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抢险抢修。
(9)区财政局:负责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相关演练经费;负责督促事故涉及的区属国有企业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处置预案,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抢险救援。
(10)区民政局:对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因难的受灾群众,指导镇街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群纳入低保、特困、临时救助范围。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11)区人社局:支持配合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指导对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12)区商务局: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成品油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13)区文旅局:负责组织事故涉及的相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14)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事故中环境污染、核与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环境应急监测,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污染问题的措施。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辖区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制定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2.3 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对事故处置方案、措施提出建议并进行技术指导;参与事故调查和应急工作评估。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进行风险分级,主要对下列特种设备实行重点监测: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设备;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
(3)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设备。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各成员单位接到可能引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隐患信息报告后,应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按规定上报信息。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III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3.2.2 预警发布及变更解除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
Ⅳ级预警信息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发布;III级以上预警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估计影响程度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发布机构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在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解除时间与应急响应终止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解除程序。
3.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向本辖区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出预警,督促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处置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区市场监管局接报后,立即向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4.2 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发后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事发地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在30分钟内报区应急指挥部。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及时控制险情、抢救人员;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
(5)实施灭火消毒,控制危险源,处置隐患;
(6)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4.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或消除严重社会危害的较大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报市应急委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相关市级应急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对受伤受害人员实施救护。包括受伤受害人员救治、受困人员营救、受灾受害人员转移安置、涉险人员疏散和撤离及其他救护措施;
(2)对事态实施有效控制。包括现场危险因素控制和消除、重大危险源防控和转移、重要防护目标保护等。必要时,实施现场管理或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3)对受损的公共设施紧急修复。包括受损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修复;
(4)对事件现场进行清除清理。包括受损物资、设备和商品的清理,泄漏危化品和油污的清除清理,临时设施的拆除,现场废弃物和垃圾的清理等;
(5)启用区政府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开展社会动员,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区安防委可以向社会单位和个人紧急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突击生产、调配,保证供给;
(7)依法从严惩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企业经营和社会治安秩序;
(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4 现场指挥
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在应急结束前离开现场的,应指定代理人行使指挥长职责,保持现场处置工作的连续性。
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决策重大事项;
(2)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区安防委报送信息;
(3)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调度应急队伍,调集应急装备和物资;
(5)当事态扩大,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报请市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6)根据法律、法规,开展其他必要的处置工作。
4.5 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外联络、综合文字、信息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保证指挥部工作运转,联系、接待新闻媒体,发布事件信息,处理涉外事务,开展社会动员;
(2)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3)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防疫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4)治安管理组:由公安瑶海分局负责,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重点防护目标,保全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
(5)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保证事故处置工作需要;
(6)疏散安置组:由区民政局和事发地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
(7)现场专家组:由特种设备安全专家组成,负责事故的危害程度和事故危险涉及范围评估,负责对事故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有关技术问题。
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6 扩大应急
当险情扩大后,超出本辖区范围或达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事故时,立即提请市应急委决定提高响应级别,扩大动员范围,提升现场指挥部规格。
4.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事故危害已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决定。
4.8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组织,按照中共合肥市委宣传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的通知》执行。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较大和一般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本辖区负责组织,区有关部门给予支持指导。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伤亡人员抚恤、征用补偿、救助资金和物资安排、有关保险理赔、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改进防范与处置措施、修订预案的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并及时报送区安防委和市主管部门。
5.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辖区具体负责。区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受害地区实际,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相关行业的应急救援工作和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形成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队伍体系。
6.2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预算,分级负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镇、街协调解决。
6.3 物资装备保障
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常态配备救援所需的必备物资,储备地点位于瑶海区局,由瑶海区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调用。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当事故发生地镇、街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7 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修订、审批、发布、演练和宣传教育。
本预案实行动态管理,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预案将及时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
本预案由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于2025年9月23日发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9 附则
9.1 特种设备的定义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9.2 特种设备事故的界定
9.2.1 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9.2.2 排除情形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预案所称的特种设备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2)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3)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4)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5)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9.2.3 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其他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2)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安全管理人员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4)气瓶装车、卸车过程中,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并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
(5)火灾等原因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等特征的事故;
(6)铭牌上额定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在使用中达到特种设备使用工况而发生的事故;
(7)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破坏以及其他外力原因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
(8)起重机械索具或者可拆分吊具原因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
9.2.4 特种设备相关安全事件
特种设备相关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事故;
(2)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突发事件;
(3)具备特种设备事故特征但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特种设备事故等级的突发事件;
(4)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舆情事件。
9.3 量级表述
本预案有关数量和级别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本级。
附件:
一、电梯应急队伍
一级救援:由各电梯维保单位担任;
二级救援:由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的两支救援队担任,联系方式根据救援队变动实时更新;
三级救援依托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救援联动力量担任,必要时由区市场监管局向市局申请调度。
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