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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调查报告】瑶海城东“12•23”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5-04-15 11:25  信息来源: 瑶海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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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23日15时许,城东街道姜团池项目姜郢拆旧现场挖掘机作业时在拆除后的建筑物二楼位置发现一具男性尸体。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瑶海区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监察委员会、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城东街道办事处组成的瑶海城东“12•23”亡人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证人、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瑶海区姜团池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标段项目,位于隆岗路与滨河路交口,拆迁面积约3.8万平方米,2024年4月底由安徽省万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工期约为半年时间,中标价按建筑面积2.88元/平方米支付,项目经理巫**,安全员是王*。截止事发时已经完成90%的拆迁作业量。

    (二)相关单位概况

    安徽省万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2月0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七里塘社区武里山路天街A3幢****、****室,经营范围建筑施工等。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城中村改造拆除安全协议》,在事发位置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落实了“一会三安”制度。

    (三)事故现场情况

    1、姜团池项目拆迁施工现场设置的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的安全标志“拆迁工地禁止入内,违者后果自负”。(见图1-1、图1-2)

    图1-1封闭围挡

    图1-2 安全标志

    2、拆除施工前,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措施,将各种水电管线及时切断或迁移,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见图2-1、图2-2)

    图2-1水电管线及时切断

    图2-2 安全作业现场

    3、实施拆除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域。(见图3-1、图3-2)

    图2-1划定危险区域

    图2-2 设置警戒和警示标志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23日7时35分,拆旧现场人员巫**和李**先后两次进入需拆除房屋(三间三层高并排民房)检查,发现一楼房屋有树枝、树叶以及大量生活垃圾、二楼有部分蛇皮袋、木柴等大量杂物,三楼存在少量垃圾。8时05分挖机进场实施拆除,先从该房屋东侧的墙体开始拆除,挖机自东向西拆除;11时35分三间三层高并排房屋墙体拆除完毕,挖机停止施工。中午休息至13时40分,挖机再次开始施工对大型砖块进行破碎,约14时50分破碎到事发位置,移动房屋楼板时发现疑似人员尸体在房屋楼板下,挖机立即停止施工,确定为尸体后立即报警,同步报征迁指挥部。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15时07分社区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隔离和疏散围观群众,15时20分公安到达现场,社区工作人员将现场移交给公安,在外围帮助隔离和疏散围观群众;15时30分左右现场施工负责人巫**和挖机操作员王**到城东派出所配合调查,16时10分街道工作人员刘*、钟**到达现场,16时40分街道党工委书记张*、副主任彭**等到达现场。随后,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做好现场保护、勘查和证据收集工作。

    2025年1月20日,安徽省万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善后工作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杨**,男,51岁,汉族,安徽肥东县人,流浪人员。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原因

    杨**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在安全标识警告下,擅自进入拆迁区域发生意外死亡。

    经公安机关调查走访及现场勘验,排除他杀。

    (二)事故性质

    (1)杨**,非项目工地工人,系流浪人员,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其进入拆迁现场行为系非生产经营活动。

    (2)经勘验调查了解,事故系杨**擅自进入拆迁区域行为直接造成,无证据证明系拆迁现场经营活动导致。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瑶海城东“12•23”亡人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处理建议

    依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二十二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需进行其他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请示区政府终止事故调查工作。


                                                             瑶海城东“12•23”亡人事故调查组

                                                                       2025年2月20日

    (公示版)瑶海城东“12•23”亡人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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