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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社会和企业】关于公开征求《瑶海区专业市场社消零优化提升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2-07 08:42  信息来源: 瑶海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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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全区专业市场社消零优化提升工作,促进全区商务经济升级发展,瑶海区商务局牵头制定了《瑶海区专业市场社消零优化提升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3月9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1637182865@qq.com。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注明单位名称或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联系人:贾良柱,联系电话:0551-64495398

                                                              瑶海区商务局

                                                             2022年2月7日 

    起草说明 :关于《瑶海区专业市场社消零优化提升试点方案》起草情况的报告.docx


    瑶海区专业市场社消零优化提升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

     

    积极引导全区专业市场商户纳入统计互联网直报平台(以下简称入统),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区商务局以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以下简称周谷堆市场试点开展市场社消零优化提升试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已入统和专项行动期间入统的市场内商贸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积极引导、组织商户入统的专业市场管理方和相关行业协会。

    二、试点措施

    (一)强化荣誉激励机制

    1.对周谷堆市场内入统商户,授予瑶海区商贸零售业先进单位称号。

    2.对周谷堆市场内2021年度零售额前20名的商户授予周谷堆市场商贸零售20强单位称号,2022年度零售额前50名的商户授予周谷堆市场商贸零售50强单位称号。

    3.对周谷堆市场内年度零售额前3名的单位授予周谷堆市场商贸零售业龙头单位称号。

    4.对周谷堆市场内入统商户进行授牌,对瑶海区商贸零售业先进单位奖励价值500左右的奖品;周谷堆市场商贸零售业20强单位周谷堆市场商贸零售业50强单位奖励价值1000左右的奖品;周谷堆市场商贸零售业龙头单位奖励价值3000左右的奖品。

    本条款内第2条、第3条中周谷堆市场商贸零售业龙头单位周谷堆市场商贸零售20强单位周谷堆市场商贸零售50强单位称号及奖品不重复享受。

    (二)引导商户提档升级

    对当年零售额在5000以上且增速超过全区平均增速法人企业,给予15元一次性奖励(与首次入统的法人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通过行业协会推荐商户入统,每新增5家首次入统的商贸流通法人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每家年零售额不少于1000万元),给予行业协会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场运营管理团队与行业协会不得重复推荐相同商户)

    (四)支持壮大龙头单位

    周谷堆市场内已入统单位零售额(新增除外)较上年净增加1000元、2000元、3000元,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发展电子商务

    鼓励市场内入统商户发展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商户发展直播经济,周谷堆市场网络零售额首达到1000元以上的入统商户,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展新零售,年零售额3000元以上,且网络零售额占其零售总额比重达到20%以上的入统商户,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附则

    1.商户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方案又同时符合区级其它奖补政策的,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各商户可用于运营管理团队和统计业务人员奖励。

    2.奖补方案重点目标为推进专业市场内商户入统和数据报送,与纳税不挂钩。

    3.奖补方案奖励申报时间为每年34月份,与区级产业政策同时申报兑现属地指导商户向区商务局提交审查材料,区商务局、区统计局进行审核区财政局复审,报区政府批准,所需资金由区商务局申请专项财政拨款予以兑现,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4.申报资金奖补的单位需保持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正增长。

    5.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

    1存在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重大问题的

    2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及以上

    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撤销的

    4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5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6.试点方案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202191起施行,有效期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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