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嘉办〔202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街道办事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街道的实际情况,制订《嘉山路街道办事处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的主体,是指嘉山路街道办事处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民事主体所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以及其他契约性法律文书。
第三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为嘉山路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承办部门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部门。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在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进行风险论证。
(一)申报
对方签约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律、法规规定对方签约单位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特许经营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对方签约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注明授权范围),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查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做好法律审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2.合同订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3.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4.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对等;
6.合同内容是否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
7.合同条文表述是否存在歧义;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合同审查完成后,合同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下可由承办部门分管领导签订合同,加盖经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的街道办事处公章。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的由单位负责人签订合同,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
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政府合同,确有需要的,可以另行补充约定。
第九条 合同确需变更、修改、废止的,需报经主要领导同意,经法律顾问审查后,由承办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承办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街道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街道经济损失的,依法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包括合同履行主体、标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等实质性条款的,应当就合同变更事项组织与对方当事人订立补充协议。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整理、登记、归档相关资料,不得擅自处理、销毁。各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合同的档案管理。最后交由党政办备案一份。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妥善保管合同谈判、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资料,包括:
(一)合同谈判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包括往来函电、谈判工作计划、谈判备忘录及其他与合同订立相关的会议纪要、视听资料、电子邮件等;
(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合同文本及附件;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订立的相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五)相关审批材料;
(六)法律审查意见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七)合同履行台帐;
(八)合同争议的处理情况记录及相关法律文书;
(九)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未经街道办事处授权,擅自签订合同的,其所造成的任何法律后果,由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嘉山路街道街道办事处
202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