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平路街道文明城市创建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社区:
《和平路街道文明城市创建问责暂行办法》已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落实。
附件:《和平路街道文明城市创建问责暂行办法》
2020 年 7 月 16 日
和平路街道文明城市创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全街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强化文明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关于印发<瑶海区文明城市创建约谈通报等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瑶文明委〔2020〕11 号),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
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对相
关责任部门、社区、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问责。
第三条 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
责任部门、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责任部门、社区、责任人书面检查,视情予以全街通报批评。
(一)在中央文明办组织的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中造成严
重失分的;
(二)在中央、省、市、区文明办组织的文明城市创建问卷调查中,群众参与率、满意度指标没有分别达95%、90%(含)以上的;
(三)对省、市、区、街道通报或省、市、区、街道领导督查发现以及媒体曝光的文明城市创建问题,不整改或对标整改不力的;
(四)在合肥市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重点工作月评中被通报问题造成全区排名后三名的;
(五)在区、街道文明办年度文明创建考评中排名垫底的;
(六)对省、市、区、街道部署的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或推进缓慢的,以及其他对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 各部门、社区凡是有以上情形的,均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作为扣分项量化计分。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